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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22387号

上海信御投资中心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8-1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信御投资中心;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22387号

原告: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丹,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诉讼代表人:姜庆文,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曲飞,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以及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所在地为争议管辖地,而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两方之间对于《委托贷款合同》的管辖变更是无效的,故本案应由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原告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涉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本案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故依照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以及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合同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与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此后又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发生任何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改变管辖约定作出了新的书面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是基于与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提起诉讼,故管辖应按《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约定确定,且本案诉讼标的并未达到5,000万元,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长  童 蕾

审 判 员  楚 倩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辉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