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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302执19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曾金水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1-20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曾金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302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住云浮市市区兴云中路**。

被执行人:曾金水,男性,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曾金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鉴洪

审判员  姚伟金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

书记员  陈世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