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18号
原告:孙树芬,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迎,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64720。
法定代表人:蒲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英,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孙树芬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的裁判需以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川1725刑初183号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饶光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裁判结果为依据,但因饶光雪不服(2018)川1725刑初183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该案尚未审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尉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