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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2426号

冯秀婵、梁太福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冯秀婵;梁太福;廖文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2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秀婵,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太福,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斌,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金容,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廖文远,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冯秀婵因与被上诉人梁太福、廖文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7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秀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秀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上诉人冯秀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珊

审判员 何美健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元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