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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1348号之一

洪华欣、邱文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华欣;邱文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1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华欣,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邱文显,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183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邱文显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被查封的房产所在地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石狮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案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1834号调解书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