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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民初417号

马瑞国、王春英等与王正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马瑞国;王春英;王正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9民初417号

原告:马瑞国,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王春英,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王正运,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马瑞国、王春英与被告王正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瑞国、王春英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瑞国、王春英撤回对被告王正运的起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国、王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瑞国、王春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华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红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