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9民初417号
原告:马瑞国,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王春英,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王正运,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马瑞国、王春英与被告王正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瑞国、王春英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瑞国、王春英撤回对被告王正运的起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国、王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瑞国、王春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华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红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