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1103民初1099号
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孙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加佳,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加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