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34878号
原告:刘占香,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磊,天津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河南里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LNEN6D。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海,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桐凤,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占香与被告天津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刘占香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毛亚满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