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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8民初2704号

张兆行与河南省晟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兆行;河南省晟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2704号原告张兆行,男,1986年7月29日,汉族,住址: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超,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晟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产业集聚区(人和大道与东大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吕敬中,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行诉被告河南省晟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张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国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