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2704号原告张兆行,男,1986年7月29日,汉族,住址: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超,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晟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产业集聚区(人和大道与东大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吕敬中,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行诉被告河南省晟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张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国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