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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民终620号

阳江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与黄华挺、陈仲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阳江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黄华挺;陈仲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民终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七区宋康东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挺,男,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平中村委会禾仓村四海路2号,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桥平一路四巷38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仲江,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塘口镇热水村委会牛岭地村3号。

上诉人阳江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诉被上诉人黄**挺、陈仲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7)粤17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向上诉人阳江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阳江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阳江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收到上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江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俏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冯志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彦羽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