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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147号之一

刘治、刘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治;刘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治,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刘泉,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刘治与被执行人刘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5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发函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查明结果,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泉名下车牌号码为浙CL××**的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刘泉名下位于鹿城区××路××大楼××幢××室的房屋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得拍卖款77万元,本案扣除受理费1125元,申请执行人刘治受偿28663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28663元。鉴于被执行人刘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治,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刘泉名下房屋已被依法拍卖,其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戴锦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孙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