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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81民初1240号

豆祥祥与崔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豆祥祥;崔汉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1240号

原告:豆祥祥,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龙,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崔汉洋,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云南民族大学)。

原告豆祥祥与被告崔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宋 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