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1240号
原告:豆祥祥,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龙,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崔汉洋,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云南民族大学)。
原告豆祥祥与被告崔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宋 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