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81执262号
被执行人:彭丽,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孟中平,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永城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徐波,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彭丽、孟中平、徐波责令退赔一案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4刑终1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丽、孟中平、徐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81执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朱连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