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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487号

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潮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潮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87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潮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工业品批发市场幸福网店商城8栋214号。

法定代表人:杜淑峨,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潮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