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91民初21300号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王鼎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金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晓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占国,该公司员工。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化工路**法定代表人宋彦东,总经理。被告河南省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总恼路中段div>法定代表人王平安,总经理。被告河南郑起港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滨河东路div>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被告宋彦东,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兰海,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向东,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李刚,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宋茵茵,女,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新召,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书培,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郑起港务有限公司、宋彦东、宋向东、李刚、宋茵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2019年4月12日,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安治林
审 判 员 张振红
人民陪审员 苗 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