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11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和都国际******。
被执行人:杨尚荣,男性,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熊小燕,女性,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杨超华,男性,1988年4月1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住内江市市中区 关于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申请执行杨尚荣、熊小燕、杨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望强
审判员 何 刚
审判员 胡 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