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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执103号之一

宗亮、李淑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宗亮;李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宗亮,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酒钢冶建公司司机,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李淑香,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嘉峪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亮与被执行人李淑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先扣划被执行人李淑香银行存款3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被执行人李淑香每月支付7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凌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