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674号
申请人:王鸿阁,女,汉族,1959年5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
申请人:胡艳行,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申请人王鸿阁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鸿阁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鸿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艳行名下银行存款18707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