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411行审5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新**衡山路**。 法定代表人章建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常州市皇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世贸香槟湖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丁蓉,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就被执行人常州市皇品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于2018年4月3日在新北区世贸香槟湖苑130幢1号商铺东侧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花盆、酒箱等)的行为,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7月5日作出常新城执罚字[2018]第2018000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款1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催告书,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新城执罚字[2018]第201800044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常新城执罚字[2018]第2018000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常州市皇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