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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3财保33号

向宏福、向极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向宏福;向极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3财保33号

申请人:向宏福,男,生于1965年5月22日,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

申请人:向极顺,男,生于1973年10月16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宏福与被申请人向极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宏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劝农亭村将军路52号野三关粮站4号仓库[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巴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636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宏福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劝农亭村将军路52号野三关粮站4号仓库[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巴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636号];

二、上述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人向极顺保管使用,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对查封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处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时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向宏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