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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3执821号

毛尊炳、陈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尊炳;陈实;周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12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毛尊炳,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陈实,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周每平,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家住江西省铅山县永平镇安洲村湖塘洲**,现住江西省玉山县。毛尊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陈实、周每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实、周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陈实涉嫌骗取贷款罪予以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玉山县看守所。因被执行人周每平下落不明,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均躲避在外。2019年4月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5000元的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421万元,截至2019年4月12日未执行4.521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姚永富

审判员 余 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伟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