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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2民初657号

杨昆龙与肖海军、孙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昆龙;肖海军;孙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民初657号

原告:杨昆龙,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肖海军,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孙先明,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杨昆龙与被告肖海军、孙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

原告杨昆龙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海军、孙先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昆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杨昆龙承担。

审 判 员  胡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孟兰 代理

书记员  刘钰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