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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3民初255号

曹文平与李久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文平;李久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民初255号 原告曹文平,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代理人邓文,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久星,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代理人尹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平与李久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平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久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文平撤回对被告李久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9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曹永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