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39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峰,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慧,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宝慧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原告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唐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周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