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503民初559号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古郑路锦绣**观邸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正风,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康平,男,华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贷款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盛贷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正风、支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盛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向我公司归还借款780000元,支付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以经营餐饮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公司借款2000000元,约定利率月息15‰,借款期限1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当天我公司向被告银行卡转款2000000元。借款到期被告未还款,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归还本金1220000元,清偿利息至2017年12月13日。我公司对借款780000元及利息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付息。 被告王某某与法庭谈话时辩称:我夫妻向原告借款属实。2015年11月17日我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0元,2016年11月16日归还借款220000元,清偿利息80000元。我下欠原告借款780000元,利息清偿至2017年12月13日。另外双方约定从2017年12月起借款利率调整为月息12‰。现因经营酒店亏损没有偿还能力,我希望原告放弃借款利息,再给我3年还款期限。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展期申请书、被告身份证、抵押担保合同、华林证字(2010)第040001号林权证、陕西省集体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华县(区)抵字(2014)02号陕西省集体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华县(区)抵字(2015)02号陕西省集体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能够证实二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以抵押担保的形式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恒盛贷款公司还款1000000元,2016年11月16日向恒盛贷款公司还款本金220000元、利息80000元。被告王某某的答辩,能够佐证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和借款还款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某某和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8日,二被告以经营餐厅资金周转为由,用其承包经营的林地抵押担保,向原告恒盛贷款公司借款2000000元,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借款利率月息15‰(即年利率为18%)。当天原告向被告银行卡转款2000000元。借款到期,被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原告恒盛贷款公司归还借款1000000元,2016年11月16日归还借款220000元、清偿利息80000元。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与原告恒盛贷款公司对借款清算,被告下欠借款780000元,利息清偿至2017年12月13日,对于2017年12月13日之后借款利率约定为月息12‰(即年利率为14.4%)。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未还款付息,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平等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未能按期还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有关借款利息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780000元,支付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晋生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张忠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