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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1刑初175号

荆延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荆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21刑初175号 公诉关关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荆延平,男,1960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桓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桓检公刑诉(2019)149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荆延平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桓台县起凤镇荆夏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距,在起凤宾馆附近机动车道内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田X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荆XX、田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荆延平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荆延平的血液乙醇含量195.7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荆延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荆延平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荆延平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荆延平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田连群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荆延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毕 颖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袁 淑 萍

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