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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22民初483号

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鑫、向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鑫;向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22民初483号

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金豪花园****401。

法定代表人:韩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德芳,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鑫,男,1984年6月5日出生,白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向永红,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鑫、向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案外处理纠纷为由,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鑫、向永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鑫、向永红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鑫、向永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唐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龙昕秀 代理

书记员  聂天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