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22民初483号
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金豪花园****401。
法定代表人:韩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德芳,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鑫,男,1984年6月5日出生,白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向永红,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鑫、向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案外处理纠纷为由,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鑫、向永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鑫、向永红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鑫、向永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荣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唐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龙昕秀 代理
书记员 聂天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