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133号本院在执行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欢乐、刘良云、王菁菁、孙良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欢乐、刘良云、王菁菁、孙良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潘欢乐、刘良云、王菁菁、孙良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