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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91执1649号

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光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光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91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新兴产业孵化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高端装备园创盈大厦**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2018年10月18日、2019年3月19日,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4月8日依法将黑龙江省光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4月9日依法将黑龙江省光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牛昊祺

审判员  贾李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