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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4执29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冯金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冯金祖;侯丹丹;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企业住所地栾川县城兴华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871511615Q。

负责人:庄明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冯金祖,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侯丹丹,女,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39号院内办公楼8楼8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6596-2。

法定代表人:赵伟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金祖、侯丹丹、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豫0324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金祖、侯丹丹、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支付263083.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398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冯金祖、侯丹丹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3083.2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12月19日、2019年1月4日、2月2日、2月25日、4月8日通过六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的风神牌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豫C×××××的东风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3、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到通过线下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栾川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到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冯金祖、侯丹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红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宏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