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913号
原告:史超超,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无锡藏友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808-815。
法定代表人:吴丙良。
原告史超超与被告无锡藏友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4月12日,史超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史超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史超超负担。
审 判 员 罗 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金荣
书 记 员 窦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