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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2913号

2913史超超与无锡藏友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超超;无锡藏友阁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913号

原告:史超超,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无锡藏友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808-815。

法定代表人:吴丙良。

原告史超超与被告无锡藏友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4月12日,史超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史超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史超超负担。

审 判 员  罗 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金荣

书 记 员  窦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