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361号
原告:倪某,男,201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北二段**水云花都。
法定代表人:荀志伏。
原告倪某与被告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方 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明言
书 记 员 熊仕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