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82民初1084号
原告:尹某某,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
被告:尹某某,男,满族,住开原市。
第三人:许某某,女,住铁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第三人许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尹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世宾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贾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皖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