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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74号

吴松华与李响、武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松华;李响;武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174号

原告:吴松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清,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响,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

被告:武立红,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

原告吴松华诉被告李响、武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松华的委托代理人冯志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响、武立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0.00元及利息1104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合计3404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1日,案外人白某、武某向原告借款230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还款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前,被告李响、武立红、案外人胡某为其作担保,到还款日期后,案外人白某、武某分文未付,由于被告为其担保,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李响、武立红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2月1日,案外人白某、武某向原告吴松华借款23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结算利息方式为每3个月结息一次,于2018年11月30日前还清,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被告李响、武立红为担保人,并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开庭审理后,案外人胡某于2019年3月28日偿还了原告借款75000.00元,原告同意撤回对胡某的起诉,并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胡某担保的份额230000.00元÷3≈76666.67元及利息,还欠借款本金153333.33元,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外人白某、武某在原告吴松华处借款230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证明,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被告李响、武立红作为担保人,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2018年11月30日)起两年,原告在担保期限内提起诉讼,被告李响、武立红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响、武立红偿还其担保范围内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响、武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松华借款本金153333.33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6.00元,减半收取3203.00元,由被告李响、武立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可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