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民初1608号
原告:赵付良,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510917528。
被告:邹大粘,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现住沈丘县。
原告赵付良与被告邹大粘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原告赵付良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赵付良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付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