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1797号
原告:李保定,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郑红敏,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高永,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693067。
被告:田真,男,汉族,1990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风格精品酒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路与红桂路交界东北风格名苑裙楼201之3F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7584573X8。
法定代表人:黄梅娇。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定、郑红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弘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