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4438号
原告:北京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9号华贸天地B2-118。
法定代表人:范德华。
委托代理人:胡晓娟,系原告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吴雪梅,系原告法务专员。
被告:蔡晓辉,男,汉族,1960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蔡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链生
审 判 员 肖石平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晓琳
书记员张莉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