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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特148号

蔡林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蔡林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15民特148号

申请人:蔡林媛,女,194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系申请人蔡林媛之女),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蔡林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林媛称,申请人蔡林媛系王克明之妻。王克明自2005年11月29日离开住所后失踪,至今未归,无任何音讯。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克明,男,1938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系申请人蔡林媛的丈夫。2005年12月王克明离开住所,失去音讯,家属报警寻找未果。申请人蔡林媛申请宣告王克明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克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克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克明于2005年失去音讯后至申请人提出本案申请时下落不明已经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一年公告期间届满,王克明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宣告王克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克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忠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