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56刑初45号

廖峻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廖峻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56刑初4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峻锋(曾用名廖飞),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武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武检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峻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2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廖峻锋与朋友舒某、邓某等人在重庆市武隆区XX街道XX岸XXX吃饭喝酒。当晚23时许,廖峻锋回家后驾驶牌照号渝G××小型白色雪佛兰汽车从武隆城区上G65高速往鸭江方向行驶,途经武隆隧道时追尾饶某驾驶的牌号粤S××小型白色马自达汽车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峻锋驾车逃逸,在黄草岭隧道处被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查获,后被移交公安机关。民警将廖峻锋送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液送检。经鉴定,案发时廖峻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7mg/100ml。经认定,廖峻锋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峻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峻锋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逃逸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峻锋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廖峻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峻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峻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邱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