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5民初338号
原告:寇某,女,生于1979年6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周某,男,生于1974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寇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寇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志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正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