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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5民初338号

寇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寇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5民初338号

原告:寇某,女,生于1979年6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周某,男,生于1974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寇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寇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志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正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