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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5民初233号

邵家勇与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家勇;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525民初233号

原告:邵家勇,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地**四间门面。

法定代表人:何艳,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何艳,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邵家勇与被告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家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家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退还购车款66,4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邵家勇于2018年2月2日向被告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粤S×××××轩逸车,价款72,800元。同年11月,该车因涉及纠纷,被他人开走。经与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协商,该公司承诺在同年12月20日前退还购车款66,400元。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系何艳开办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何艳未履行出资义务,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艳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明、章程、营业执照,承诺函,汽车租赁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经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东莞市乐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洞口县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汽车租赁等业务合作关系。 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何艳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1日。何艳在该公司成立前以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2018年2月2日,邵家勇在洞口县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租赁东莞市乐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粤S×××××轩逸车,一次性交付全部租金72,800元,由洞口县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洞口县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租车款转给何艳。同年11月,因该车涉及他人之间的纠纷,被他人开走。 同年12月10日,邵家勇与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扣除车辆使用费6,400元后,退还邵家勇车款66,400元。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邵家勇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同年12月20日前付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

原告邵家勇在所租赁粤S×××××轩逸车因纠纷被他人开走后,与被告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协商,双方达成退还车款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车款,系违约方,应负违约责任。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何艳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邵家勇要求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艳连带退还车款66,400元,本院予以支持。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退还原告邵家勇车款66,400元; 二、驳回原告邵家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被告湖南奕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玉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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