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2执25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山飓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接福路。法定代表人阮玉雅,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左克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左克光,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中山飓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左克光买卖合同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2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2月12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左克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1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左克光有可供执行财产;3、向被执行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左克光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左克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左克光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并已将被执行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左克光纳入失信人名单;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左克光名下股权,暂无法处置;5、本院启动传统调查,经查,左克光名下有房屋一套,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6、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已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受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2052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奇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