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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02执94号

任秀斌与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秀斌;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任秀斌,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由琼,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申请执行人任秀斌与被执行人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退还申请人培训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288元、并加倍支付债务迟延履行利息。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19年1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和4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执行人员于2019年3月13日到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执行人员于2019年4月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了解情况,该住址早已人去楼空,执行人员未找到被执行人。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6、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目前本案未执行分文,未执行到位标的欠款本金18288元,;执行费175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昌范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