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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21民初194号

刘金花与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金花;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21民初194号

原告:刘金花,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57004459G。

法定代表人:姚建,总经理。

原告刘金花与被告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花、范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王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