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21民初194号
原告:刘金花,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57004459G。
法定代表人:姚建,总经理。
原告刘金花与被告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花、范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王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