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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02民初1814号

安顺市西秀区中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顺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顺市西秀区中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顺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402民初1814号

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中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顺城壹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55191452XC。

法定代表人:陈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女,1990年9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系安顺市西秀区中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朗塘村旧兴桥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叶顺泉,男,1953年8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中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顺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中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顺市西秀区中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惠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晓琴

书记员管苑曲(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