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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执82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琳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青0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云鹏,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8********,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晟农家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琳,女,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89********,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北路******。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0E033094号裁决书裁决:

一、限被申请人张琳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0176.8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仲裁费138.3元由被申请人张琳承担(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垫付,本委不予退回,限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琳主动将40814元案款转全部至法院账户,并缴纳了执行费。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0E03309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