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23民初507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丰,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宗平,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秋晨
审 判 员 陈 瑶
人民陪审员 陈恒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