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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执700号之一

张文英、张久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英;张久天;周秀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文英,女,1973年05月17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张久天,男,1968年07月10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周秀莲,女,1972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执行张文英与张久天、周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久天、周秀莲名下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一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宗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