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0民特931号
申请人:陈慈锋,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
申请人:陈慈芳,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黄勤(系被申请人陈慈芳的弟媳),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申请人陈慈锋申请宣告陈慈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慈锋称,姐姐陈慈芳系XXX残疾人,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陈慈芳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陈慈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慈芳的父亲陈振廉与母亲朱陈水共生育陈慈芳、陈慈锋两个子女,朱陈水于2018年4月20日死亡,陈振廉因中风,半身不遂,生活无法自理。陈慈芳与前夫郑德友共生育了一个女儿名郑君,两人离婚后,郑君与陈慈芳不再往来。诉讼前,申请人曾与郑君联系,郑君表示不参与此事,故要求指定陈慈锋为陈慈芳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黄勤称,同意申请人陈慈锋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慈芳,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陈慈芳与前夫郑德友于2016年3月8日经本院判决离婚,两人共生育一个女儿名郑君。陈慈芳的父亲陈振廉与母亲朱陈水共生育陈慈芳、陈慈锋两个子女,朱陈水于2018年4月20日死亡,陈振廉患中风,生活无法自理,目前居住在上海杨浦区政民敬老院。陈慈芳系XXX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登记为XXX残疾四级。2019年3月18日,申请人陈慈锋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陈慈芳系XXX残疾人,此节事实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陈慈锋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陈慈锋系陈慈芳的弟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陈慈芳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慈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慈锋为陈慈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顾 佳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雪夏湘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