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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民特931号

陈慈锋与陈慈芳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陈慈锋;陈慈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0民特931号

申请人:陈慈锋,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

申请人:陈慈芳,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黄勤(系被申请人陈慈芳的弟媳),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申请人陈慈锋申请宣告陈慈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慈锋称,姐姐陈慈芳系XXX残疾人,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陈慈芳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陈慈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慈芳的父亲陈振廉与母亲朱陈水共生育陈慈芳、陈慈锋两个子女,朱陈水于2018年4月20日死亡,陈振廉因中风,半身不遂,生活无法自理。陈慈芳与前夫郑德友共生育了一个女儿名郑君,两人离婚后,郑君与陈慈芳不再往来。诉讼前,申请人曾与郑君联系,郑君表示不参与此事,故要求指定陈慈锋为陈慈芳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黄勤称,同意申请人陈慈锋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慈芳,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陈慈芳与前夫郑德友于2016年3月8日经本院判决离婚,两人共生育一个女儿名郑君。陈慈芳的父亲陈振廉与母亲朱陈水共生育陈慈芳、陈慈锋两个子女,朱陈水于2018年4月20日死亡,陈振廉患中风,生活无法自理,目前居住在上海杨浦区政民敬老院。陈慈芳系XXX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登记为XXX残疾四级。2019年3月18日,申请人陈慈锋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陈慈芳系XXX残疾人,此节事实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陈慈锋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陈慈锋系陈慈芳的弟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陈慈芳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慈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慈锋为陈慈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顾 佳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雪夏湘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