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民初10523号之一
原告:赵焱龙,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迅,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姚市黄家埠镇消防仪表厂。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西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49837T。
主要
负责人:杨锡炎,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忠,宁波市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焱龙诉被告余姚市黄家埠镇消防仪表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赵焱龙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焱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焱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焱龙负担。
审 判 长 洪 森
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
人民陪审员 张海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青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