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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0523号之一

赵焱龙与余姚市黄家埠镇消防仪表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黄家埠镇消防仪表厂;赵焱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民初10523号之一

原告:赵焱龙,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迅,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姚市黄家埠镇消防仪表厂。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西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49837T。

主要

负责人:杨锡炎,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忠,宁波市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焱龙诉被告余姚市黄家埠镇消防仪表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赵焱龙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焱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焱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焱龙负担。

审 判 长  洪 森

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

人民陪审员  张海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青波 来源: